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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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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自: 临沂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3日 00:00  点击:[]

各县区粮食局,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心:

为加强临沂市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确保粮食经营企业拍卖的粮食,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及时投放市场,高质量完成政策性粮食出库任务。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管,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粮食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新旧动能转换的有力举措。各级要强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运输、入库、定向加工的有关规定,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为合理消化粮食库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落实监管责任

(一)强化层级监督。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出库纠纷,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将案件线索,依法移交纪委监委,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各县区粮食局。

(二)强化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政策性粮食出库和定向销售粮食流向的监管。每月10日前,将粮食定向购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分析说明,同时报送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管中如发现严重违反《粮食流通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行为要立即上报。责任单位: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各县区粮食局。

(三)严格依法落实统计报表、统计分析任务。各级要高度重视涉粮企业台账检查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认真履行《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相关统计制度规定,并对定向销售粮食的购销情况作出说明,同时上报市粮食局调控储备科。市局调控储备科要做好台账数据统计和政策性粮食及定向销售粮食购销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责任单位:市粮食局调控储备科,各县区粮食局。

三、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管工作的重点

政策性粮食粮权属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粮食交易中心(粮食批发市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采取联网方式公开竞价交易,各县区粮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程监管,有计划的安排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粮食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

(一)交易环节。

国家、省、市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将定向销售粮食竞买成功的企业名单发送到企业所属地市粮食局后,市局应及时发送企业所属地县区粮食局,县区粮食局进行全程监管。责任单位:市粮食局调控储备科,各县区粮食局。

(二)出库环节。

1、检查承储企业:是否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提报的拍卖标的数量、质量、出库条件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情况;对于超期储存粮食定向销售的,承储企业必须根据购买企业类型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这部分粮食用途。

2、检查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以及是否存在违背诚信、恶意违约等情况。

3、检查买卖双方企业:是否故意串通、虚假出库。

责任单位:各县区粮食局。

(三)运输、入库环节。

定向销售粮食运输期间应单独运输、储存,运输期间确需中转或暂存的,企业提前通知发货地和中转地粮食局进行监管。运回后,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粮食局,县区粮食局检查企业出具的运回本企业的、拍卖到粮食标的的质量、数量检验证明,与购买时出库点出具的各项证明是否相符,并备案,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依法移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区粮食局。

(四)加工转化及成品销售环节。

检查买方企业:

1、保存粮食购买、出库、运输、入库、加工等各环节原始单据,以及租车票据、加工生产、用电记录等相关凭证情况。

2、按时报送粮食经营台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企业根据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粮食局及时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3、对参加定向销售的买方企业要检查其在粮食接收、暂存、加工期间是否开展同品种原粮销售业务、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向县区粮食局报送购买粮食入库、加工、销售等情况。县区粮食局对定向政策性粮食加工企业,负有属地监管责任。企业用粮后,到市粮食局调控储备科,提供按规定使用证明材料、原始单据,经审核确认后,开具已按规定使用的证明。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调控储备科,各县区粮食局。

四、落实工作要求

加大查处力度,重点检查承储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合同及时组织政策性粮食出库,是否存在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出库进度现象,是否存在“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问题。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粮食销售过程中虚购虚销、买陈抵新、转手倒卖、未轮报轮、账实不符、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人为设置障碍阻挠出库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区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6〕4号)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对有关责任人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2、对于拒不履行出库义务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粮食顺畅出库,情节严重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政策性粮食出库因违规收购、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造成损失的,按照“四个共同”机制有关规定处理、赔付和追缴,并将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4、买方加工所购买的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副产品不得流入饲料市场。对违反粮食定向用途的一经发现,移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5、粮食购销企业守法诚信情况纳入守法诚信评价体系。按“双公示”原则对粮食企业信息进行公示。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管工作。一是要成立政策性粮食流通监管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监管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资金运行等监管,及时解决销售中出现的问题。二是用好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畅通诉求渠道,掌握舆情,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三是认真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及时上报政策性粮食的报表和信息。四是加强与食药监、工商、农发行、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确保全市粮食流通平稳有序。

附件:临沂市 县(区)粮食定向购销情况统计表临粮发11附件临沂市--县(区)粮食定向购销情况统计表(最终修订版1).xls

临沂市粮食局

2018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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