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粮食收购资格
二、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接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审核机关将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个),并予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粮食收购许可决定通知书》。
申请人持批准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到市工商局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5、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7、《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四、承诺时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五、许可范围
在市粮食局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六、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赌博现金网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
3、《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
七、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4、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5、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经 办 人:周德河、陈国庆。
联系电话:0539—8053025
0539—8055727
监督电话:0539—8313050
地 址:临沂市银雀山路和八一路交汇处(广场南侧)三楼综合窗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