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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4448670-06_A/2012-0419007  发布机构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2-04-1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2012-04-19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1〕72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是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合法权益、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审核程序,依法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

(一)新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从事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等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的证明;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检化验保管人员与企业的有效劳动合同;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申请人承诺。

(二)延续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粮食收购许可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准予延续的,重新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填写重新办理日期;不予延续的,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的证明;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检化验保管人员与企业的有效劳动合同;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人承诺。

(三)变更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与收购许可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作出收购许可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不变,办理时间不变;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变更粮食收购资格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粮食收购资格事项变更申请书;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人承诺。

(四)粮食收购资格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时间安排在每年

3-6月份,当年办理的新证不参加年审。年审粮食收购资格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的证明;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检化验保管人员与企业的有效劳动合同;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加印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粮食收购许可证原则上只发放一个正本一个副本。粮食收购者需要增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个数的,可采取《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打印注明复印件有效截止日期,在有效截止日期上加盖审核机关印章。复印件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加印《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的数量不得超过许可企业收购点的数量。申请加印《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材料;《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购点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稳定

各县区要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在地检查”的原则,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对辖区内所有粮食收购主体进行一次核查,依法查处粮食收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粮食收购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对未按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制止。对粮食收购资格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要依法予以注销。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的,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按制度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等统计数据,不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有关政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情况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和履行相关义务的,一律不准予粮食收购资格,坚决杜绝越级审批和超范围审批行为。要加强对申请者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的实地核查,确保申请者具备必要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确保粮食收购者落实好国家粮食收购质价政策,保障收购的粮食储存安全。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定期核查。各县区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情况,请于每年10月5日前报市粮食局,每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在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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