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管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牵头起草了《渭南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
通信地址: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中段渭南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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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权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管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主城区(临渭区、高新区)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渭南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实行总量调控,科学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发展、公司化管理。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在客观分析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评估后,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新增或减少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经营权使用期限以颁发的渭南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为准。
第二章 经营权取得
第七条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主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配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前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且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经履行批准程序后,可继续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申请继续经营,按《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渭南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是办理出租汽车注册建档、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营运业务手续的依据和凭证。
第十条 渭南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印制、颁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经营权证明。
当证明记载的经营者信息发生变化时,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出租汽车注册建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等变更手续。
当证明发生损毁、丢失或灭失时,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十一条 新增或继续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交通运输局签订《渭南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
第三章 经营权变更
第十二条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未经许可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在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主体:
(一)经营者兼并、重组的;
(二)经营者吸收经营者入股或收购其出租汽车的;
变更双方主体应当向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兼并方或受让方应当符合《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兼并方经营者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当均达到AA级等次。
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时,出租汽车经营权与附属车辆所有权二者不能分离,应当同时进行。
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时,应对附属车辆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其实际价值。
第十四条 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主体的,应当到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办理经营权变更手续。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等经营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合法合规经营。
经营者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承包期限不得超出剩余经营权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严禁承包人变相倒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严禁承包人通过非法转让或转包巡游出租汽车等方式牟利。
第四章 经营权终止
第十七条 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或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违反《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或《渭南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终止并收回经营权。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或使用期限届满被收回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自经营权被收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交回市交通运输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