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我局牵头起草了《渭南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
通信地址: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中段渭南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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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澳门赌博现金网,澳门新濠天地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渭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渭南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含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单车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临渭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管理服务情况:管理制度、经营场所、驾驶员权益保障、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信息化管理、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
(二)安全运营情况:安全责任落实、交通事故及违章率、交通事故死亡率等;
(三)运营服务情况:运营违规行为、媒体曝光及行业通报、服务评价、车辆定查及道路运输证年审等;
(四)社会责任情况:重点工作落实、矛盾化解等;
(五)加分项目情况: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媒体宣传表扬及奖励、新能源车辆使用等。
第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情况:管理制度、信息报备、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
(二)信息数据情况:数据接入、数据查询等,由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测评。市交通运输局登录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看本辖区内有关测评结果。
(三)安全运营情况:安全责任落实、交通事故率、交通事故死亡率等。
(四)运营服务情况:运营违规行为、服务投诉、信息公开、媒体曝光、驾驶员资质等。
(五)社会责任情况:维护行业稳定。
(六)加分项目情况: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指令性任务、行业自律等。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但未开展相应经营业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80~99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单车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出租汽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5.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6.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7.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8.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规守法情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安全生产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
(三)经营行为情况: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
(四)运营服务情况: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
(五)加分项目情况: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媒体宣传表扬及奖励等。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第四章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管理服务情况: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车载终端管理等;
(二)安全运营情况:安全设施、亡人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等;
(三)运营服务情况:经营违法行为、服务质量投诉、配合违章及投诉处理、服务管理、媒体曝光等;
(四)加分项目情况:表彰奖励、服务优良、应急服务保障、社会公益、使用新能源车辆等。
第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以每个经营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期限不足6个月的免于考核,考核期限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个考核周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整个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有效。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场检查、乘客投诉、媒体报道等方法,依据《渭南市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对巡游出租汽车单车进行考核,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以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扣分。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所属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由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单位核实后,依据《渭南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加分,一个考核周期内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2.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违反信访条例越级上访、参加停运堵塞交通的;
4.经营权持有人严重损害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5.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信誉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道路运输证、经营权证明、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
(二)管理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培训教育等;
(三)安全运营情况: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四)运营服务情况: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
(五)社会责任情况: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
(六)加分项目情况: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
第二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信誉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
(二)服务管理情况: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协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培训教育等;
(三)信息管理情况:数据接入、数据查询等;
(四)安全运营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
(五)运营服务情况:运营违规行为、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
(六)社会责任情况:维护行业稳定等;
(七)加分项目情况: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说明。
出租汽车经营者报送虚假材料,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直接评定为B级。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组织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核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及以上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六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
(二)遵规守法情况: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
(三)安全生产情况: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
(四)经营服务情况: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
(五)加分项目情况: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媒体宣传表扬及奖励等。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31日前完成。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期次年4月30日前,持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变更所属经营者的,其考核结果纳入最后服务经营者。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在巡游车和网约车之间身份转换的,其计分同步转换。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分情况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其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本人推送。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注册地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资格的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收存培训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并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十四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七章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应当建立服务质量信誉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车辆基本情况: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权证明、行驶证、车辆上线检测报告、保险单等;
(二)车辆管理情况: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驾驶员权益保障等;
(三)安全运营情况: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四)运营服务情况:单车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
(五)加分项目情况: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
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鼓励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网上考核。
第三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车辆的加分情况如实报送至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有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经营者进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通过交通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举报。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或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二)对近三年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督促其加强服务管理;
(四)对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有五个为A及的经营者,可视情核减车辆经营权;
(五)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将经营者法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可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整改年度内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六)对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五个B级的,立即收回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实施事中事后分类监管、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先进出租汽车经营者予以表彰和奖励,颁发证书、标牌;同时可以在巡游车顶灯、车门外侧等显著位置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识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其参加各项评先、评优活动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者、行业协会对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A级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和教育。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下一考核年度为该驾驶员责令整改期,由驾驶员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服务质量承诺,经营者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驾驶员评级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并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中做记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为3分及以下,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及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参与罢运、堵路等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出现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行为或利用传单、手机、互联网传播散布谣言、煽动聚集闹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八)经查实从事非法营运或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条件的;
(九)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十)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不良驾驶员名单有效期为两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有效期届满且不再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时,将从不良驾驶员名单中退出。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出租汽车经营权监督管理和使用期满重新许可的重要依据。
(一)对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二)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在申请单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三)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的,下一考核年度为该车责令整改期,车辆经营者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服务质量承诺,加强经营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提升服务质量。
(四)对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的或者五个为A级的,经营期限届满不再准许其继续经营;
(五)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五个B级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弄虚作假、贿赂考核工作人员、扰乱考核工作秩序的,一经查实,将本次考核等级下降一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规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四)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单车、驾驶员建立服务质量信誉电子档案。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服务质量信誉纸质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8年,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 年。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
1.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渭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3.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4.渭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5.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计分标准 | 计分 周期 | 考核 方式 | ||
管理服务200分 | 管理制度 | 20 | 按照每百辆不少于7人的比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总数不得少于4人。 | 根据行业日常检查实际情况,结合企业劳动合同、工资清单、社保记录等佐证资料进行核查,每减少一名,扣2分,扣完为止。 | 年考核 | 统一 检查 | |
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应急预案、营运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培训教育、值班制度、乘客来信、来访、投诉、失物招领受理、咨询案件受理管理等制度。 | (1)未建立相应制度,每缺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2)未落实相应制度,未落实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3)制度制定过于简单,不具体,没有细化,缺乏操作性的,每项扣3分; (4)制度比较陈旧,未随着行业发展及时更新制度的扣5分。 | 年考核 | 统一 检查 | ||||
经营场所 | 50 | 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培训场地、停车场地,环境整洁美观,设施齐全,物件摆放有序。 | (1)无集中办公场所、培训场地或停车场地的,此项不得分;需提供办公场地相关证明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租赁:三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场地为租赁的,酌情扣分; (2)办公场所、培训场地、停车场地面积不达标的,每项扣10分; (3)企业感观形象差,办公环境不整洁的,扣10分; (4)停车场地与社会车辆停车场混用的,扣10分。 | 年考核 | 统一 检查 | ||
驾驶员权益保障 | 10 | 1.公示收费项目、标准; 2.严格执行公示收费项目; 3.按规定与管理部门签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与个体经营者签订《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协议》,; 4.公开企业管理制度。 | (1)合同签订率达100%,签订率不达标,每项扣3分,每项每降低1%加扣2分,扣完为止; (2)不执行签订制式《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和《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协议》的,此单项不得分; (3)不按规定收费、拖延归还押金、发生将本该由企业承担的费用转嫁给驾驶员等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行为的,每例扣10分,扣完为止; (4)未公开企业管理制度的,每缺一项,扣3分; (5)企业各类收费项目未上墙公示,此项不得分。 | 月统计 年考核 | 统一 检查 | ||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 20 | 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条规定内容建立企业单车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 年考核 | 统一 检查 | ||
信息化管理及应用 | 20 | 企业运用数字化平台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定期汇总分析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查看行业管理信息,建立数据分析台账,同时保证数据准确及时正常接入监管平台。企业有责任监测和维护车辆终端设备正常运作,保证终端设备在线率不低于95%。企业应按每100台车设至少2名运营监控岗位的标准配置运营监控专职人员,每车每日检查设备连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报修。 | (1)监管设备上线率每下降1%扣5分,扣完为止; (2)企业GPS监控平台开展自查自纠不到位,被行业监控发现问题的,每发现1起,扣10分; (2)企业未按要求网报有关数据的,扣10分,延迟报送的,扣5分; (3)管理部门检查或抽查,发现人员配置不够,或无人在岗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完为止; (4)企业未对行业划定的重点区域进行每日监控,被行业监控发现问题的,此项当月不得分; (5)企业每月未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未建立台帐的,当月扣15分,连续两月未进行的,此项年度考核不得分; (6)企业汇总分析数据作假的,此项年度考核不得分。 | 月考核 | 统计 | ||
资料上报 | 15 | 经营企业须按期、如实上报行业管理机构的各项报表资料。 | (1)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上报,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2)提供不实或虚假报表、材料的,发现一次,此单项不得分。 | 月考核 | 统计 | ||
指令性任务 | 15 | 经营企业按要求参加政府、行业管理机构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以及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 (1)不参加,每次扣除总分值5分,扣完为止; (2)不符合要求(如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参会等),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3)拒不参加行业组织安排紧急任务的,此单项不得分。 | 月统计 年考核 | 统计 | ||
培训教育 | 50 | 1.按照行业要求制定企业年度培训方案、计划,确保计划切实可行,培训计划应涵盖继续教育、专项培训等项目,培训对象覆盖企业管理人员、驾驶员全员; 2.按照企业培训计划逐项组织落实,按时完成行业下达的培训任务,编制培训课件、教案、资料,确保培训项目按时落实、培训对象全员到位; 3.规范企业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培训项目由企业专职/兼职内训师授课完成;实际完成课时经评估认定为有效课时的纳入当月考核,确保每月课时完成率达到100%; 4.建立企业培训教育档案,包括教育培训计划、企业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培训签到表等,确保培训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报培训报表、信息数据; 5.严格把控培训效果,保证教育培训工作质量,认真组织培训考试考核。 | (1)计划制定情况:未按照行业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扣10分;未按照行业要求制定专项培训计划,每缺一项扣5分;制定计划质量不高、未全面落实培训责任的,每项扣2分; (2)人员覆盖率:根据企业管理人员与驾驶员人数统计,分类确定培训对象并认真组织落实,培训对象参训率须达到100%,月参训率每下降1%,扣3分(根据企业数据报送和督导考核情况由行业统计计算),扣完为止; (3)课时完成率:按要求和计划完成各类月培训工作任务,每月课时完成率须达到100%(课时完成率=有效培训课时/计划培训课时×100%),每下降10%扣2分,扣完为止; (4)信息上报情况:按时上报当月培训报表、信息、数据,每缺1次扣2分,扣完为止; (5)效果考核情况:行业要求考核评估培训效果的专项培训项目,严格落实考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落实的,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 月统计 年考核 | 统一 检查 | ||
安全运营200分 |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 60 | 经营企业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 安全制度不健全缺项的扣20分,未建立安全生产台账扣20分,整改不到位或资料不健全扣20分。 | 年考核 | 统一 检查 | |
交通事故及违章率 | 100 | 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和车辆违章情况。 | 同责及以上交通事故率:共30分,每增加0.01次/车,扣3分,扣完为止。扣分公式为:事故次数/企业车辆总数/0.01*3。违章次数/企业车辆总数/0.01*3。(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年考核 | 统一 检查 | ||
交通事故死亡率 | 40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情况。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增加0.0001次/车扣4分,扣完为止,扣分公式为:死亡人数/企业车辆总数/0.0001*4。(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此项扣分不受单项总分限制。 | 年考核 | 统一 检查 | ||
运营服务500分 | 运营违规行为 | 市场违规 | 100 | 所属车辆及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渭南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规定,文明规范服务。 | 市场检查违反《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渭南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每上升0.001次/车扣3分,扣完为止。扣分公式为:违规次数/企业车辆总数/0.001*3。(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月考核 | 统计 |
企业 投诉率 | 100 | 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力争达到零投诉。 | 经营企业投诉率每上升0.01次/车扣5分,扣完为止。扣分公式为:有效投诉次数/企业车辆总数/0.01*5(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月考核 | 统计 | ||
媒体曝光 及行业通报 | 100 | 经营行为或所属驾驶员违规行为被电视、广播电台、报刊等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曝光或被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通报批评。 | (1)违规行为被中央新闻媒体曝光,此项全年不得分; (2)违规行为被省级或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每起扣10分,扣完为止; (3)被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发文通报批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4)其他媒体针对企业的有效负面评价信息,每增加一起,扣5分;针对企业所属驾驶员的有效负面评价信息,每增加一起,扣3分。 | 月统计 年考核 | 统计 | ||
服务评价 | 100 | 通过乘客在线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的社会公众对企业及驾驶员评价信息。 | 根据第三方服务质量评测规则考核得分。 | 年考核 | 统计 | ||
车辆定查及道路运输证年审 | 100 | 每月组织对出租汽车进行(例检)定查,重点检查车容车貌、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等(需有活动影像或图片等资料)。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情况。 | (1)定查日车辆到场率每下降1%,扣2分; (2)定查工作记录,每缺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3)未按时完成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的扣100分,扣完为止。 | 年考核 | 统一 检查 | ||
社会责任100分 | 重点工作落实 | 50 | 经营企业按要求配合完成政府指令性要求,积极落实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 | (1)在创建过程中被市级(以上)部门通报的,每车扣20分,扣完为止; (2)落实主管部门重点工作不力直接扣50分。 | 年考核 | 统计 | |
矛盾化解 | 50 | 经营企业应及时准确宣贯、落实国家及行业政策法规,保障驾驶员及承包人合法权益,避免引发企业所属承包人及驾驶员做出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及行业稳定的行为;积极配合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信访事件的处理工作。 | (1)未能及时准确宣贯、落实国家及行业政策法规致使驾驶员或承包人向政府部门投诉、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的,每发生一人次扣2分,扣完为止; (2)因企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造成驾驶员上访的,发生一起扣5分;5人以上群访的,发生一次扣10分; (3)经营企业不配合行业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或发生突发事件,不服从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此单项不得分; (4)企业所属驾驶员或承包人利用传单、手机、互联网传播散布虚假信息、煽动聚集闹事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此单项不得分。 | 月考核 | 统计 | ||
加分项目100分 | 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 | 企业 表彰奖励 | 40 | 1.荣获国家、省、市或其他部门表彰奖励; 2.被行业管理机构表彰。 | (1)荣获国家级表彰奖励,一次加15分;荣获省级表彰奖励,一次加10分;荣获市级表彰奖励,一次加5分; (2)被行业管理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 (3)本项考核以获得的文件荣誉证书或相关报道为依据,同一事迹多次报道不重复计算。 | 年考核 | 统一 检查 |
文明品牌 | 10 | 经营企业加强企业文明建设,打造品牌服务。 | 经营企业创建企业文化,打造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品牌的,加5分。 | 年考核 | 统一 检查 | ||
公益活动 | 10 | 企业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敬老爱幼、助残扶贫、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益活动。 | 每组织参加一次,加1分。(本项考核以协会、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及活动照片为依据) | 月统计 年考核 | 统一 检查 | ||
媒体宣传表扬 及奖励落实 | 20 | 经营企业或所属驾驶员的先进事迹被媒体报道、宣传,企业及时落实奖励政策。 | (1)企业获国家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每件加10分;获省、市级主流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5分;加满为止; (2)企业所属驾驶员被国家级媒体正面宣传报道且企业及时落实奖励政策的,每件次加10分;被省级、市级媒体报道的且企业及时落实奖励政策的,加1分,加满为止; (3)同一事迹被多家媒体重复报道的,不重复加分,只取最高分。 | 月统计 年考核 | 统计 | ||
新能源车辆使用 | 20 | 经营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情况。 | 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每10辆加5分,加到20分为止。 | 月统计 年考核 | 统计 | ||
备注 | 1.计分周期: 月考核项目是指每月公示分值,年度考核分值按12个月平均值计分的项目。 年考核项目是指年底统一核定分值,作为年度考核分值的项目。 月统计年考核项目是指按月统计并公示该项分值,年度考核分值为12个月累计得分的项目。 2.有效投诉件数=总投诉件数-无效投诉件数(无效投诉以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认定结果为准)。 3.“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省、市表彰奖励”需有荣誉证书和相关文件等佐证资料。 4.“企业所属驾驶员被国家、省、市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企业需同时上传企业奖励政策落实情况的相关资料。 |
附件2:
渭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分值 | 考核内容 | 计分标准 | |
企 业 管 理 100 | 管理制度 | 50 | (1)营运管理制度。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驾驶员行为规范;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安全投入、装备设施、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隐患排查与治理、岗位职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培训与教育、安全救援措施和方法、监督与检查、安全生产档案等; (3)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有车辆维修、保养、保洁、检测管理制度; (4)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管理、账户及密码安全管理、数据备份安全管理、数据资料安全管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信息安全培训教育管理等; (5)驾驶员管理制度。含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奖惩、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 (6)车辆监管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含监管设备的配置、检修、更新、行业监管系统接入等相关内容; (7)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有服务投诉(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投诉处理流程规范、投诉处理档案)、营运违章、交通违法、事故等处理制度(人员安排、处理时间、处理流程等制度规定); (8)应急管理制度。含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应急保障机制等。 | (1)每缺一项制度扣10分,扣完为止; (2)未落实相应制度,未落实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3)制度不具体、缺乏操作性或制度未及时更新、不符合行业实际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4)未整理成册扣3分。 |
信息报备 | 30 | 将平台车辆、驾驶员信息以及平台定价机制、动态加价机制、派单机制等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 (1)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备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2)未将平台定价、动态加价、派单机制报备的,此项不得分。 | |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 20 | 按照《渭南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内容建立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 |
信息数据 200 | 数据接入 | 180 | 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渭南市相关要求,确保数据完整性,其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相关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不遗漏信息及字段;确保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应符合渭南市相关要求;确保数据真实性,对数据不筛选,全量传输。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关联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 | 根据渭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数据对接相关要求,酌情扣分。 |
数据查询 | 20 | 配合有关部门依职权调取查阅平台登记、运营和交易等有关数据信息。 | 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
安全 运营 150 | 安全责任落实 | 100 | 经营企业按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绩效工作。 | 根据渭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相关标准进行评分。 |
交通事故率 | 20 | 发生交通事故情况。 | 同责及以上交通事故率:每增加0.01次/车,扣2分,扣完为止。扣分公式为:事故次数/企业车辆总数/0.01*2。(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 |
交通事故死亡率 | 30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情况。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增加0.0001次/车扣3分,扣完为止,扣分公式为:死亡人数/企业车辆总数/0.0001*3。(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此项扣分不受单项总分限制。 | |
运营服务 450 | 运营违规行为 | 100 | 平台及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渭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合法、文明、规范服务。 | 市场检查发现违反行业规定的,每上升0.01次/车扣3分,扣完为止。 |
服务投诉 | 100 | 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力争达到零投诉。 | 经营企业投诉率每上升0.01次/车扣3分,扣完为止。扣分公式为:有效投诉次数/企业车辆总数/0.01*3(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 |
信息公开 | 20 | 实时将运价、车辆、驾驶员及相关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公开公示。 | (1)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未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2)未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未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未实行明码标价的,此项不得分。 | |
媒体曝光 | 50 | 电视、报刊等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或行业管理机构对企业及驾驶员进行曝光批评 | 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或被行业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
车辆及驾驶员资质 | 180 | 车辆及驾驶员应具备营运资质 |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 |
社会 责任 100 | 维护行业稳定 | 100 | 及时准确宣贯、落实国家及行业政策法规,避免引发网约车驾驶员做出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及行业稳定的行为 | 网约车经营者组织或引发(负有管理责任,如以租代售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每次扣50分,扣完为止;造成严重后果的,此项不得分。 |
加分 项目 100 | 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 | 20 | 荣获国家、省、市等部门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 | (1)荣获国家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一次加20分;荣获省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一次加15分; 荣获市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一次加20分,一次加10分; (2)被行业管理机构表彰,每次加5分; (3)本项考核以获得的荣誉证书或相关报道为依据,同一事迹多次报道不重复计算。 |
社会公益 | 20 | 企业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敬老爱幼、助残扶贫、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益活动。 | 每组织参加一次,加1分。(本项考核以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及活动照片为依据) | |
指令性任务 | 30 | 企业完成行业指令性任务或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等相应支持 | (1)按有关规定完成指令性任务,每次加10分,按次累计,加满为止; (2)为我市政府机关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以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证明材料为准),每次加10分,按次累计,加满为止。 | |
行业自律 | 30 | 主动参与行业协会组织倡导的社会服务承诺、经营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奖惩等行业自律活动,落实行业的各项工作安排及任务。 | 每参与落实一项,加10分。(本项考核以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及活动照片为依据) | |
备 注 | 1.有效投诉件数=总投诉件数-无效投诉件数(无效投诉以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认定结果为准) 2.“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省、市表彰奖励”需有荣誉证书和相关文件等佐证资料。 |
附件3:
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驾驶员计分 |
遵规守法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20 |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20 | |
不协助查找乘客遗失物品,或不主动上交或归还乘客遗失财物、恶意侵占的。 | 20 | |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 20 | |
安全生产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 20 |
在出租汽车运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次要责任或致人重伤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 10 | |
经营行为 | 倒卖、涂改出租汽车发票,或使用伪造票据的。 | 10 |
在火车、汽车等营运场站不遵守规定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 3 | |
营运服务中有违反其他有关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 | 3 | |
营运服务 | 遇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 20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处理乘客投诉,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 20 | |
伪造、涂改、出租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 20 | |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10 | |
无正当理由拒载、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或者中断服务的。 | 10 | |
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者营运途中故意绕行的。 | 10 | |
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的。 | 10 |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失准继续营运-的 | 10 | |
交接班或暂停营运时,未按规定使用交接、班导向牌或停运牌的。 | 10 |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载GPS等行业监管服务设备的。 | 10 | |
拒不出具专用票据或者专用票据使用完后继续营运的。 | 10 | |
擅自在出租汽车车体上设置、张贴或者悬挂广告的。 | 5 | |
未按规定张贴或者喷印营运标志、租价标签、经营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 | 5 | |
载客途中计价器发生故障或者失准,未立即告知乘客的。 | 5 | |
转借、撕毁、混用专用票据,打印票据不清晰可辨或者票据丢失不向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 | 5 | |
在各大客运场站或电子围栏等重点区域不服从管理和调度,扰乱营运秩序的(月统计有15次及以上或一天在同一区域被统计三次及以上作为一次违规扣分记录)。 | 5 | |
运营服务不符合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 | 3 | |
车容车貌不符合行业规范标准的。 | 1 | |
加分项目 | 获得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或其组成部门)荣誉表彰的。 | 10 |
获得省、市级(党委、政府或其组成部门)或全国性协会、基金会等民间组织荣誉表彰的。 | 5 | |
因优质服务、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助残扶残、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的。 | 5 | |
受到行业管理机构表彰的。 | 3 | |
因优质服务、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助残扶残、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被省、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宣传的。 | 3 | |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协助控制犯罪嫌疑人、协助侦破治安案件或制止犯罪活动的。 | 2 | |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 | 1 |
附件4:
渭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驾驶员计分 |
遵规守法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20 |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20 | |
不协助查找乘客遗失物品,或不主动上交或归还乘客遗失财物、恶意侵占的 | 20 | |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 20 | |
故意泄露乘客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乘客隐私的 | 20 | |
安全生产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 20 |
在出租汽车运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次要责任或致人重伤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 10 | |
经营行为 | 在机场等营运场站不遵守规定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 3 |
营运服务中有违反其他有关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 | 3 |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20 | |
营运服务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20 |
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 20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 20 | |
擅自涂改出租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 20 | |
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人员驾驶,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10 |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10 | |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或者提供服务的车辆无相关营运保险的 | 5 | |
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的或无正当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的 | 5 | |
未到约定上车地点提前确认车辆已到达的 | 5 | |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5 | |
违规收费的 | 5 | |
故意破坏或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网约车服务平台相关设备的 | 5 | |
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 5 | |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 3 | |
其他违反国家及我市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 3 | |
车辆外观标志与行业要求不符或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1 | |
加分项目 | 获得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或其组成部门)荣誉表彰的 | 10 |
获得省、市级(党委、政府或其组成部门)或全国性协会、基金会等民间组织荣誉表彰的 | 5 | |
因优质服务、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助残扶残、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的 | 5 | |
受到行业管理机构表彰的 | 3 | |
因优质服务、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助残扶残、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被省、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宣传的 | 3 | |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协助控制犯罪嫌疑人、协助侦破治安案件或制止犯罪活动的 | 2 | |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 | 1 |
附件5:
渭南市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单车计分 |
车辆管理 | 车辆持有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权证明、行驶证、车辆上线检测报告、保险单等有效证件 | 20 |
车辆签订有效经营合同、劳动合同。 | 20 | |
安全运营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 10 |
在出租汽车运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次要责任或致人重伤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 5 | |
营运服务 | 遇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 10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处理乘客投诉,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 10 | |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5 | |
无正当理由拒载、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或者中断服务的。 | 5 | |
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者营运途中故意绕行的。 | 5 | |
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的。 | 5 |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失准继续营运-的 | 5 | |
交接班或暂停营运时,未按规定使用交接、班导向牌或停运牌的。 | 5 |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载GPS等行业监管服务设备的。 | 5 | |
拒不出具专用票据或者专用票据使用完后继续营运的。 | 5 | |
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 5 | |
擅自在出租汽车车体上设置、张贴或者悬挂广告的。 | 3 | |
未按规定张贴或者喷印营运标志、租价标签、经营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 | 3 | |
载客途中计价器发生故障或者失准,未立即告知乘客的。 | 3 | |
转借、撕毁、混用专用票据,打印票据不清晰可辨或者票据丢失不向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 | 3 | |
在客运场站或电子围栏等重点区域不服从管理和调度,扰乱营运秩序的(月统计有15次及以上或一天在同一区域被统计三次及以上作为一次违规扣分记录)。 | 3 | |
运营服务不符合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 | 1 | |
车容车貌不符合行业规范标准的。 | 1 | |
加分项目 | 获得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或其组成部门)荣誉表彰的。 | 3 |
获得省、市级(党委、政府或其组成部门)或全国性协会、基金会等民间组织荣誉表彰的。 | 2 | |
因优质服务、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助残扶残、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的。 | 2 | |
受到行业管理机构表彰的。 | 1 | |
因优质服务、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助残扶残、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被省、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宣传的。 | 1 | |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协助控制犯罪嫌疑人、协助侦破治安案件或制止犯罪活动的。 | 1 | |
由非新能源车更新为纯电动车。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