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航道行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 事项 | 违反法律条款 | 违反法律条款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 基准 | 责令整改内容 |
1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 ?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 ?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 ?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 ? 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 ?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 ? ?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保护范围内,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
情节一般 |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轻微影响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 ||||
情节较重 |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通过调整航标或其他设施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 ||||
情节严重 |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通过航道改槽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 ||||
情节特别 ? ? 严重 |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通过航道疏浚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 ||||
2 | 逾期不补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手续继续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 ?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 ?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 ?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 ? 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 ?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 ? ?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逾期未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建设工程位于航道保护范围内,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 |
一般违法 | 逾期未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轻微影响的。 | 处以2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 | ||||
较重违法 | 逾期未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通过调整航标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以300000元以上3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 | ||||
严重违法 | 逾期未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通过改槽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以35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 | ||||
特别严重 | 逾期未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通过疏浚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以4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 | ||||
3 |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 ?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 ?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 ?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 ? 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 ?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 ? ?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保护范围内,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 | 处以20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
情节一般 |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 | 处以2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 ||||
情节较重 |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通过调整航标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以300000元以上3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 ||||
情节严重 |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通过改槽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以35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 ||||
特别严重 | 建设工程位于航道内,需通过疏浚才能保证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以4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 ||||
4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位于航道保护范围内,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情节一般 | 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位于航道内,影响航道通航条件但可通行航道未缩窄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
情节较重 | 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位于航道内。导致可通行航道轻微缩窄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
情节严重 | 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位于航道内。导致可通行航道严重缩窄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
情节特别 ? ? 严重 | 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位于航道内。导致可通行航道缩窄特别严重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 | ||||
5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情节轻微 | 逾期仍未清除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位于航道保护范围内,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组织清除。 | |
情节一般 | 逾期仍未清除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位于航道内,影响航道通航条件但可通行航道未缩窄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组织清除。 | |||||
情节较重 | 逾期仍未清除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位于航道内。导致可通行航道轻微缩窄的。 | 处以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组织清除。 | |||||
情节严重 | 逾期仍未清除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位于航道内。导致可通行航道严重缩窄的。 | 处以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组织清除。 | |||||
情节特别 ? ? 严重 | 逾期仍未清除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位于航道内。导致可通行航道缩窄特别严重的。 | 处以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组织清除。 | |||||
6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 ?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 2.《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养殖、种植; ? ? (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 ? ? (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 ? ? (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 ? 2.《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航道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首次违法且经主管部门通知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情节一般 | 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但已影响船舶安全通行的 | 对单位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造成航道堵塞; | 对单位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特别 ? ? 严重 | 1、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暴力抗法的; ? ? 3、存在多次触碰行为的,曾被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过的。 | 对单位处3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罚款,个人处1500元及以上至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7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 ?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 2.《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养殖、种植; ? ? (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 ? ? (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 ? ? (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 ? 2.《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航道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首次违法且经主管部门通知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一般 | 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对过往船舶通行安全产生影响的 | 对单位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造成航道堵塞; | 对单位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特别 ? ? 严重 | 1、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暴力抗法的; ? ? 3、存在多次触碰行为的,曾被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过的。 | 对单位处3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罚款,个人处1500元及以上至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8 |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 ?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情节轻微 | 首次违法且经主管部门通知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情节一般 | 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但已影响船舶安全通行的 | 对单位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造成航道堵塞; | 对单位处2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特别 ? ? 严重 | 1、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暴力抗法的; ? ? 3、存在多次触碰行为的,曾被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过的。 | 对单位处3.5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罚款,个人处1500元及以上至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9 |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 ?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 ?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 ?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首次违法且经主管部门通知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情节一般 | 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但已影响船舶安全通行的 | 对单位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造成航道堵塞; | 对单位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情节特别 ? ? 严重 | 1、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暴力抗法的; ? ? 3、存在多次触碰行为的,曾被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过的。 | 对单位处3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罚款,个人处1500元及以上至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10 |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 ?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 第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 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 第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情节轻微 | 首次违法且经主管部门通知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一般 | 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较重 | 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但已影响船舶安全通行的 | 对单位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严重 | 按主管部门要求改正,造成航道堵塞; | 对单位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情节特别 ? ? 严重 | 1、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暴力抗法的; ? ? 3、存在多次触碰行为的,曾被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过的。 | 对单位处3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罚款,个人处1500元及以上至2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11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六条: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 ?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改变河床地形,且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10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情节较重 | 三次违法,改变通航条件和河床地形,且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1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情节严重 | 三次违法,改变通航条件和河床地形,且严重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 | 处20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情节特别 ? ? 严重 | 1、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暴力抗法的; ? ? 3、存在多次触碰行为的,曾被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过的。 | 处25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12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 ? 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该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后已及时改正的,未对通行造成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该正 |
情节一般 | 违法后已及时改正的,对通行造成影响不大的。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该正 | ||||
情节较重 | 违法后未及时改正的,对通行造成影响不大的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该正 | ||||
情节严重 | 违法后未及时改正的,对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该正 | ||||
情节特别严重 | 1、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暴力抗法的。 | 处3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罚款 | 责令该正 | ||||
13 | 建设单位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 ? 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 第二十一条? ?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第二十九条 ? 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 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 情节轻微 | 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情节轻微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该正 |
情节一般 | 在国家划定的5级、6级、7级航道上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该正 | ||||
情节较重 | 在4级航道上 | 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该正 | ||||
情节严重 | 在3级航道上 | 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该正 | ||||
情节特别 ? ? 严重 | 1、在1、2级航道的; ? ? 2、造成危害后果的; ? ? 3、暴力抗法的; ? ? 4、存在多次触碰行为的,曾被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过的。 | 处3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罚款 | 责令该正 | ||||
14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船舶航行时, ? 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碰航标。???????? ? ?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 ? 3.《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船舶航行时, ? 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碰航标。???????? ? ?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 ? 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 ? 3.《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情节轻微 | 过往船舶轻微触碰航标,未及时报告航标管理机构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过往船舶触碰航标后,未及时上报航标管理机构的 | 处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过往船舶触碰航标后,未及时上报航标管理机构,并影响过往船舶夜间航行的 | 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过往船舶触碰航标后,未及时上报航标管理机构的,导致发生事故的。 | 处1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 ? ? 严重 | 1、存在多次触碰行为的,曾被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过的; ? ?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 3、暴力抗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至2万元罚款 | |||||
15 | 危害航标、破坏航标辅助设施、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 ? ?第十三条? ? 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不得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 ?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 ? ? (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 ? ? (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 ? ? (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 ? (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 ? (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 ? 第十六条: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捂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 ? 第十七条: 禁止不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 ? (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 ? (二)在航标周围l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 ? (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 ? (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幅射装置、设备; ? ? (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 ? (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 ? (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情节轻微 | 情节轻微,发生违法行为后及时报告航标管理机构的 | 处200元罚款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一般 | 情节一般,发生违法行为后及时报告航标管理机构的 | 处500元罚款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发生违法行为后未及时报告航标管理机构的 | 处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情节严重 | 情节严重,发生违法行为后未及时报告航标管理机构的 | 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情节特别 ? ? 严重 | 1、存在多次违反行为的,曾被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过的; ? ?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 3、暴力抗法的。 | 处1500元及以上至2000元罚款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16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 第六条第二款? ?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 第二十一条? ?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 第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情节轻微,及时补办手续未影响船舶航行的 | 处1000元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 | 经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影响船舶航行的 | 处1200元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 ||||
情节较重 | 经通知后,超出期限补办相关手续,影响船舶航行的 | 处12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 ||||
情节严重 | 经通知后,超出期限未补办相关手续,影响船舶航行的 | 处1500元及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 ||||
情节特别 ? ? 严重 | 1、存在多次违反行为的,曾被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过的; ? ? 2、造成危害后果的; ? ? 3、暴力抗法的。 | 处2000元罚款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