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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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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粮食局澳门新濠天地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自: 临沂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5日 00:00  点击:[]

各科室、中心,局属各单位:

现将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粮食局

2018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应当在局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第五条 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科室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办公室审查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务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务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我局对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中心、直属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确定的政务信息文本;

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我局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在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应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收到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务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务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第十四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务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本局办公室实施,并纳入我局机关作风测评内容,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机关各科室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政务信息公开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各科室工作是否落实。

(二)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本局是否在网站设立信息公告栏;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务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本局网站登载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临沂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政务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务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中心、直属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中心、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科室、中心,直属各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被追究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依据行政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内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科室、中心、直属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科室、中心、直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各科室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以市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市政府批准。

(三)以科室、中心、直属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科室、中心、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于特别重大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澄清时,须统一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科室、中心、直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舆情回应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和省、市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检测收集。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负责检测、收集主要门户网站、论坛、微博、网络问政、热线电话、新闻跟贴,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我局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政府热线、政务微博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二)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三)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的向本级和上级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四)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强化全局“一盘棋”意识,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责,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五)公开回应。明确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中心、直属单位要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努力在全局形成正确面对舆情、遇事不躲不推、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要加强对“两微一端”(政务微薄、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建设的指导,与民生联系密切的部门要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利用好、发挥好政务微博、微信的作用。强化政务微博的信息公开功能,建立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督查指导。办公室、信息中心要加强对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微薄、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

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有效实行政务公开,改进和规范粮食部门重大新闻的发布行为,扩大人民群众对粮食局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信访工作的监督,更好地调节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澳门新濠天地担任,情况特殊的,由澳门新濠天地指定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新闻发言人是局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全局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二)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澳门新濠天地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应请示上级部门。

(三)建立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四)在上级部门统一指导下,做好外地记者到我局采访的接待工作。

三、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互联网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 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遇有关重大活动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五、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一)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澳门新濠天地的有关内容。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三)涉及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六、新闻发布会的审批与管理

(一)新闻发布会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召开新闻发布会,须履行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举行。

(二)新闻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的确定,可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直接提出。

七、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一)局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监督指导本局的新闻发布会工作,包括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中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以及会务工作等。新闻发布内容涉及到的有关业务科室协助负责新闻发布会组织召开。

(二)协助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业务科室、中心、直属单位,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三千字,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2、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3、答问预案,根据境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本机关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4、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5、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三)一般情况下,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也可邀请上级部门领导、市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新闻。

八、新闻发布会纪律

(一)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组织、公民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赌博现金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临沂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务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务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名称、办公澳门赌博现金网,澳门新濠天地、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澳门赌博现金网,澳门新濠天地、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务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以书面等形式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网络或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澳门赌博现金网,澳门新濠天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公开权利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相关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公开义务人职能范围内的,应当指引申请人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应当向公开权利人公开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不可公开部分,制作政务信息不可以公开部分不予公开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务信息暂缓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依照前款第六项规定暂缓公开信息的,应当在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后续处理,作出不公开决定或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公开义务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或者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申请的政务信息的,经公开义务人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通知公开权利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公开义务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经过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在作出公开决定的同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济途径。

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人查验核实公开权利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不能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公开权利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由公开权利人承担,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公开权利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公开权利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机构应设立依申请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有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行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开权利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公开权利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务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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