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查,2014年2月21日,车主冯卫民驾驶货车经大荔县大华路超限站时,被大荔县运管所执法人员依法查档,经执法人员当场检查,该车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车型,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冯卫民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规定当场向其出具了《陕西省行政事业性罚款收据》及相关法律文书。
????经过走访当事人冯卫民同志以及对当时执法人员的了解,冯卫民投诉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人员对于处罚改型车辆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没有对当事人详细、全面的解释清楚,而冯卫民同志对于运政法律、法规了解不甚全面、对罚款票据认识不当因而产生了误会。
????处理结果:
??1、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督促其提高自身执法水平,保证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对车主做好详细全面的解释工作,让车主满意。
?? 2、登门向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解释,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再解释。
???3、以次事件为教训,分阶段在全所范围内开展执法大比武活动,以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经和当事人沟通和解释后,冯卫民同志对于罚款表示理解,并对执法人员表示谅解。